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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會設置要點

南投縣瑞竹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08.30訂
107.02.21修訂
一、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目 的:
(一)提供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之學習條件。
(二)整合特殊教育相關行政資源,提供特殊學生最佳之協助與服務。
(三)給予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
(四)推廣校內特教增能研習及社群,貫徹特殊教育理念。
三、任 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課程計
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
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組 織:
(一)特推會置委員9人,校長兼任召集人,教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附件一),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而終止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五、工作要項:
(一)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三)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業務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特推會決議,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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