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南投縣瑞竹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一)105年5月20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個別差異,重視學生權益,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三)透過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任務範圍:
(一)審議本校學生特殊優良表現之獎勵案件。
(二)審議本校學生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者之懲處案件。
四、委員會的成立:
校長應邀集下列人員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組織章程、獎懲標準及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成員如下:
(一)行政代表2人。(訓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3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學生代表1人。
(五)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六)上訴前三款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五、組織:置委員7位,由下列人員兼任之:(附件)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各項代表,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二)主任委員由教導主任兼任,訓導組長為當然委員兼秘書。
(三)教師代表3人(低中高),由校長遴聘。
(四)家長代表1人,由家長會會長或代表兼任。
(五)學學生代表1人,由學生自治鎮長兼任。
六、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教師給予獎勵或學生集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2.頒發獎狀或獎品。
3.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4.其他適當獎勵。
(二)管教與輔導: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留置學生於課後進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後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到校接回)。
3.調整座位。
4.適度調整學生作業或工作(如勞動服務),並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督導之。
5.責令道歉。
6.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8.其他適當措施:
(1)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2)邀請愛心家長協助輔導。
(3)實施個別輔導。
(4)轉介輔導。
(5)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上述措施於必要時,其執行方式應經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七、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
(二)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八、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九、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十、獎懲會於獎懲決議後,製作裁決通知書,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一、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三、本委員會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敬陳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依據:
(一)105年5月20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個別差異,重視學生權益,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
(三)透過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任務範圍:
(一)審議本校學生特殊優良表現之獎勵案件。
(二)審議本校學生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者之懲處案件。
四、委員會的成立:
校長應邀集下列人員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組織章程、獎懲標準及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成員如下:
(一)行政代表2人。(訓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3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學生代表1人。
(五)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六)上訴前三款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五、組織:置委員7位,由下列人員兼任之:(附件)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各項代表,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二)主任委員由教導主任兼任,訓導組長為當然委員兼秘書。
(三)教師代表3人(低中高),由校長遴聘。
(四)家長代表1人,由家長會會長或代表兼任。
(五)學學生代表1人,由學生自治鎮長兼任。
六、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教師給予獎勵或學生集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2.頒發獎狀或獎品。
3.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4.其他適當獎勵。
(二)管教與輔導: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留置學生於課後進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後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到校接回)。
3.調整座位。
4.適度調整學生作業或工作(如勞動服務),並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督導之。
5.責令道歉。
6.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8.其他適當措施:
(1)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2)邀請愛心家長協助輔導。
(3)實施個別輔導。
(4)轉介輔導。
(5)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上述措施於必要時,其執行方式應經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七、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
(二)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八、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九、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十、獎懲會於獎懲決議後,製作裁決通知書,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一、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三、本委員會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敬陳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