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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管教辦法

南投縣瑞竹國民小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105.6.29校務會議通過
107.3.14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二)105年5月20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31630號函。
(四)南投縣政府105年3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50058426號函。
二、目的:
1、 鼓勵學生多為優良之表現。
2、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本校學生獎懲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 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 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 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 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五) 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六) 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七) 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八) 正向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四、學生表現優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給予獎勵,並由相關教師列入紀錄: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
(二)言行舉止能遵守校規者。
(三)輪值勤務認真負責者。
(四)參加團體活動表現良好者。
(五)愛惜公物,維護團體利益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或活動,表現良好者。
(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者。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應予獎勵者。
(十)有特殊優良事蹟,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者,應報請校長予以特別獎勵。
五、學生表現優良行為,應予獎勵時,依以下方式獎勵之:
(一)口頭嘉獎。
(二)登記優點或蓋榮譽章。
(三)獎品。
(四)獎金。
(五)獎狀。
(六)特別獎勵。
(七)與優良行為相匹配之其他方式。
六、學生之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輔導管教,並由相關教師列入紀錄:
(一)干擾團體秩序,經勸告仍不改善者。
(二)屢次不按時間繳交作業者。
(三)上課時間,無正當理由缺席或經常遲到者。
(四)違反校規經師長或學生自治幹部勸告而不改善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者。
(六)以言語或行為侵犯或霸凌他人者。
(七)輪值勤務怠惰不盡職者。
(八)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九)攜帶違禁品到校者。
(十)損壞公物或妨害團體整潔者。
(十一)其他不良行為,應於輔導管教管教者。
七、學生出現錯誤行為應予輔導管教時,以下方式處置之:
(一)處置原則
1.教師管教學生應先採取適當措施,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者,得請教導處、輔導教師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2.學生之輔導管教管教應列舉事實,通知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3.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
4.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確有身體不適、或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輔導管教方式
教師應視學生錯誤行為之情節輕重,選用以下措施:
1.口頭糾正。
2.調整座位。
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5.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6.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其增加之份量,應視其個人能力,低年級以二十分鐘能完成為限、中年級以三十分鐘能完成為限、高年級以四十分鐘能完成為限。
7.抵銷優點或榮譽章。
8.要求靜坐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十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分鐘。
9.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十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八十分鐘。
10.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1.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12.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13.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4.通知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
15.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16.學校與社區之整潔或公益服務。
(三)不良行為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得依以下方式,予以特別懲罰:(附件一)
1.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1-5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或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後,又犯校規者,得協調專業輔導單位輔導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教導處、輔導教師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地方公正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商定。
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做成處罰後並應給予申訴及救濟機會。
十一、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裁決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申訴救濟方式,發函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前述裁決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十二、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輔導老師協助學生改過遷善,並由導師及輔導老師作成紀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三、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裁決書後二十日內,親自或由其監護權人以書面向有關單位提出「家長意見反映單」。對學校「家長意見反映單」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反應單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附件二),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訂定之。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十五、本辦法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公布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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