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瑞竹國民小學學生改過實施要點
壹、宗旨:為貫徹適性教育,激勵學生改過遷善,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本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辦理。
參、實施原則:
一、 凡因違規受懲戒之學生,具有悔意,決心改過遷善,不再重犯相同過失者,均可依規定程序,辦理改過銷過事宜。
二、 欲改過銷過之學生(戓其家長、輔導教師等)可填具申請表,逕向訓導處提出。
三、 警告(個人負向行為3次)須經自申請之日起至一週之考察,小過(行為影響班級)須經二週之考察;大過(行為影響學校) 須經三週之考察,但因個案差異之需,其考察期限得視實際之必要,另予規定之。
四、 改過銷過經提出申請後,教導處應提付學生獎懲委員會周知,並自即日起由全體教師考察之。
五、 申請改過銷過學生於考察期間,有重犯相同或類似之過失時,除保留原有紀錄外,並另予加倍之懲處。
六、 考察期滿,警告以下之處分,由提案人或輔導人員報請訓導處核定之;特別懲罰以上之處分,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報議決,呈請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若有異議,得延長其考察期限(原考察期限之半),繼續考察之。
七、 銷過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報議決呈請校長核准後揭示公告,並同時通知學生及家長;經銷過之學生在其懲處紀錄中加蓋『經第x x次學生獎懲委員會報議決,註銷其懲罰紀錄』字樣。
八、 實施地點:省思室(校史室)
肆、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報議決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