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南投縣瑞竹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貳、實施目的:
一、建立學生申訴管道,抒解學生不滿情緒,減少校園暴力事件,促進校園和諧。
二、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與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排解學生心理困惑與障礙,以培養健全人生觀。
參、實施對象:
  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具學生身份之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 ),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獎懲處分及對學生所為具體之行政處分措施,有不當至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肆、實施類別:
一、受記過處分者。
二、學業成績不合格者。
三、綜合表現成績不合格者。
四、受改變學習環境處分者。
五、受行政處分者。
六、其他。
伍、實施內容:
一、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成員包括:校長、訓導組長、教學組長、輔導教師、導師3人、家長會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計9人。
二、由校長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訓導組長擔任執行祕書,教學組長擔任副執行祕書。
三、申訴學生若需提出申請,請於受處分十日內提出申請並填妥申請表(附件一 ),逾期不受理;學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請申訴時,經輔導室核定後送委員會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而召開之,除應於規定期限(八日)內進行評議外,並邀請申訴人輔導老師、申訴人導師、申訴人家長或監護人及申訴人列席說明。
五、委員會在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善保護申訴人,避免二度傷害。
六、評議時,經雙方當事人公開陳訴後,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採祕密投票。
七、申訴案件之評議採多數決,並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八、本計畫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